民航局关于旅客行李中携带“锂电池、充电宝”乘机规定的公告
一、携带及使用规定
1. 充电宝(移动电源)必须为旅客个人自用携带。 2. 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,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。 3. 飞行过程中,严禁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。装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,在飞行期间应始终处于关闭状态。二、额定能量限制
1. 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(瓦特小时)的充电宝,无需航空公司批准,可携带不超过两个。 2. 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,需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。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充电宝不得超过两个。 3.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。 4. 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,同时也无法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。三、标识要求
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标识清晰,需全面标注以下信息: 1. 额定能量值(Wh)或标称电压(V)和标称容量(Ah)。 2. 制造商名称、品牌或商标。 3. 型号。 标识不清、无任何标识或信息不全的充电宝,航空公司有权拒绝其运输。四、锂电池设备(如电子手表、计算器、照相机、手机、笔记本电脑等)
1.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(如上述设备)可作为手提行李携带,并应采取防止意外启动和短路措施(如单独放入保护套、切断电源、用绝缘材料包裹电极等)。 2. 备用锂电池必须单个做好防短路保护(如放入原零售包装、用胶带缠裹电极或单独放入塑料袋、保护盒中),且仅能随身携带。 3. 托运行李中禁止携带备用锂电池。五、其他注意事项
1.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。 2. 旅客应确保所携带的锂电池、充电宝状态良好,无鼓包、破损、漏液等现象。 3. 各航空公司可能在此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运输要求,旅客在出行前应向所乘航空公司咨询确认。 4. 对于违反规定携带或托运锂电池、充电宝的行为,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严肃处理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请广大旅客自觉遵守,共同维护航空安全。